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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高嘉瑜
羅美玲
連署人
何志偉
賴惠員
許智傑
黃國書
陳瑩
余天
李昆澤
陳明文
劉建國
吳琪銘
陳秀寳
林宜瑾
蔡易餘
莊瑞雄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一百五十人至三百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四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本條文修正僑務委員人數設置標準,由原本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修正為一百五十人至三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