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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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之一 為維護農業勞動力之健康及穩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並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疑似從事農業之職業性傷害及疾病之因素、防治、設備及護具研發等事項,進行研究、教育、推廣及合作,並訂定相關辦法。 | 一、新增第六十五條之一。 二、我國農民平均醫療支出逐年增加,其中腎器官方面的疾病始終都是農民醫療費用中十大疾病之首,該類醫療費用也是逐年增加,腎疾病疑似農民長時間接觸農藥所致之慢性中毒,惟農業發展條例疏漏規範主管機關在農民職業病方面之相關研究。 三、雖然我國在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同年11月1日起試行辦理,提高農民職業安全保障,使遭受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獲得適當經濟補償。惟這只是「治標」,還不是「治本」,如何減少農民職業災害才是治本之道,不僅可以更加保障農民健康,也可以減少健保的支出。 四、謹規範主管機關在農民職業病之因素、防治、設備及護具研發等事項進行研究,並進而向相關人員教育、推廣及合作,以守護農民健康,有效降低健保支出,發展永續農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