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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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係指因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地震、乾旱、蟲災、森林火災、保育類野生動物為害及其他大面積不可抗力之自然現象所造成之損害。 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 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一、增列第二項,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其餘文字修正。
二、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地震、乾旱、蟲災、森林火災、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為害,皆非人為之自然現象,這些現象如果對人類社會帶來鉅大災害時,即為本條例所稱之天然災害。惟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所授權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對於「天然災害」之定義有過於狹隘之虞,漏列乾旱、蟲災、森林火災、以及保育類野生動物入侵。
三、在全球暖化所導致之氣侯變遷衝擊下,乾旱是相對於豪雨之另一極端異常,在國際上,因大乾旱所造成的農業衝擊,頻頻發生,屢見不鮮;秋行軍蟲自美洲入侵非洲、亞洲大陸之後,藉由西南氣流從中國飛至台灣,農田一經肆虐,作物一掃而光;大集團的蝗蟲隊伍,其行經路徑之農作物都會受到毀滅性的傷害,農民的心血,一夕之間,化為烏有;非人為之森林火災,多肇因於閃電雷擊所引發,屬自然演替之正常自然力;保育類野生動物,乃法定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利用,惟農場遭受保育類野生動物為害,乃因該類動物保育過度、族群密度過高超過其棲息地之容受力,以致於反噬人類經濟活動之範圍(如梅花鹿及近年已自保育類除名之台灣彌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