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玉珍
陳玉珍
陳雪生
陳雪生
連署人
謝衣鳯
謝衣鳯
鄭正鈐
鄭正鈐
孔文吉
孔文吉
萬美玲
萬美玲
魯明哲
魯明哲
林德福
林德福
葉毓蘭
葉毓蘭
溫玉霞
溫玉霞
林思銘
林思銘
蔣萬安
蔣萬安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怡玎
吳怡玎
吳斯懷
吳斯懷
翁重鈞
翁重鈞
陳以信
陳以信
李德維
李德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選舉、罷免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公民投票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訂。 八、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一、依政黨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政黨補助金之撥給,改由內政部辦理,爰刪除現行第五款有關政黨競選費用補貼之規定。 三、公民投票法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法令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爰修正第六款文字,並增列第七款,現行第七款遞移為第八款。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公民投票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訂。 三、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四、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五、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六、委員提案之事項。 七、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配合第五條之修訂,增訂中央選舉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各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除選舉事項外,包括罷免及公民投票業務,均辦理之,爰增訂本條條文,將「罷免」及「公民投票」一併納入。
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