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連署人
林文瑞
林文瑞
魯明哲
魯明哲
廖婉汝
廖婉汝
曾銘宗
曾銘宗
鄭正鈐
鄭正鈐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張育美
張育美
吳斯懷
吳斯懷
葉毓蘭
葉毓蘭
萬美玲
萬美玲
洪孟楷
洪孟楷
呂玉玲
呂玉玲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怡玎
吳怡玎
陳以信
陳以信
費鴻泰
費鴻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宣誓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條之一 宣誓得使用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宣讀誓詞。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宣誓條例並未明文規定公職人員宣誓時所應使用之語言。依國家語言發展法之規定,國家語言係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同法第四條則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一條亦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並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此外,客家基本法第三條亦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 三、為尊重族群,落實國家多元文化之目的,以及基於族群平等,任何族群使用之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之法理,應以法律保障各族群得以其族群使用之國家語言進行公職人員宣誓,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