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鄭正鈐
鄭正鈐
洪孟楷
洪孟楷
魯明哲
魯明哲
連署人
吳斯懷
吳斯懷
馬文君
馬文君
林為洲
林為洲
林文瑞
林文瑞
李德維
李德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玉珍
陳玉珍
葉毓蘭
葉毓蘭
謝衣鳯
謝衣鳯
吳怡玎
吳怡玎
溫玉霞
溫玉霞
廖婉汝
廖婉汝
李貴敏
李貴敏
張育美
張育美
鄭麗文
鄭麗文
萬美玲
萬美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前假七日。受僱者配偶妊娠期間接受產檢者,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五日,並依照受僱者之申請分次給假。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 產前假、陪產假及陪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查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十年平均生育率僅1.1,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而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產假日期,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據國際勞工組織2014年報告,全球185個國家中,有高達98國家給予至少14星期之產假、42國給予超過18星期之產假,顯見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產假日數提升為14星期已成為國際趨勢,爰於第一項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 二、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65條、德國Mutterschutz關於產前假規定,均給予妊娠婦女6周休假(多胞胎則增為12-14周),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天產前假。惟目前女性勞工僅能享有5天產檢假,對於妊娠婦女及胎兒保障實屬不週,爰於第四項將「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由5天增為8天。 三、又配偶陪產假僅有5日,至多一周配偶即須重返職場,不利產婦產後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甚至須尋求保姆協助照顧,造成家庭經濟負擔加重,考量妊娠婦女在妊娠期間極為辛苦,身心都承受極大壓力,應多給予其休息時間,以保障母嬰健康。 四、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65條、德國Mutterschutz關於產前假規定,均給予妊娠婦女6周休假(多胞胎則增為12-14周),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天產前假。惟目前女性勞工僅能享有5天產檢假,對於妊娠婦女及胎兒保障實屬不週,爰於第五項將配偶陪產假延長為7日,以保障母嬰身心健康,並促進家庭健全發展。 五、目前我國現行法制,爸爸或配偶卻沒有所謂陪產檢假,若要參與另一半妊娠婦女產檢,就必須請事假或特休假,不一定有薪,許多家庭在無法兼顧賺錢養家及陪同產檢情形下,往往只能讓妊娠婦女獨自面對、承受生產的辛苦與煎熬。爰於第四項增設配偶「陪產檢假」,鼓勵配偶從妊娠開始就分擔、參與生育責任,也能有助於融入家長角色,對伴侶和孩子都有正面與顯著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