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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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 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 |
一、國民年金法對於未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並未訂有罰則,然對被保險人之配偶,卻要求負連帶繳費之義務及訂定罰則。此種因婚姻關係之有無,制訂保險費及罰則負擔之差別待遇立法,形同對於婚姻之懲罰,不但違反平等原則,也有違憲法保障婚姻及家庭制度之意旨。
二、據此,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義務之規定,應予刪除,以符憲法保障婚姻及家庭制度之意旨及平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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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 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因刪除第十五條第二項配偶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之義務,故第五十條第二項條文中關於負連帶繳納義務之配偶未依法繳納之罰則規定一併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