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馬文君
馬文君
李德維
李德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葉毓蘭
葉毓蘭
張育美
張育美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陳玉珍
陳玉珍
洪孟楷
洪孟楷
萬美玲
萬美玲
鄭正鈐
鄭正鈐
廖婉汝
廖婉汝
林為洲
林為洲
魯明哲
魯明哲
賴士葆
賴士葆
林文瑞
林文瑞
吳斯懷
吳斯懷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怡玎
吳怡玎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供給含乙型受體素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 四、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五、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六、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七、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八、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十、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一、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二、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一、國際上對於人體食用乙型受體素之安全性,仍具有諸多爭議,而萊克多巴胺為乙型受體素之其中一種,目前已知人體攝食過量之萊克多巴胺會造成心悸、嘔吐、頭暈及血壓升高。 二、由於萊劑並非人體用藥,相關人體臨床試驗非常稀少,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2009年發布的科學評估報告指出,美國曾經針對六名平均年齡23.5歲的年輕健康男性進行臨床試驗,但六名受試者中,仍有一名受試者因心臟不適退出,而該次人體試驗也被認為實驗設計有問題,受試者也缺少代表性,無法反映幼童、孕婦、心血管疾病患者及年長者的影響。 三、考量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正處於發育時期,食用含有乙型受體素之食品及相關產製品,恐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爰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明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提供含有乙型受體素之食品。 四、其餘款項順序,配合修訂遞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