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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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含乙型受體素。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
一、有關萊克多巴胺對人體之安全性,目前國際間仍有諸多爭議,但目前已知人體攝食過量的萊克多巴胺會造成心悸、嘔吐、頭暈及血壓升高。由於萊劑並非人體用藥,相關人體臨床試驗非常稀少。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2009年發布的科學評估報告指出,美國曾經針對六名平均年齡23.5歲的年輕健康男性進行臨床試驗,但六名受試者中,仍有一名受試者在施用劑量達40mg時,因為心臟不適退出,而且該次人體試驗也被認為實驗設計有問題,受試者也缺少代表性,無法反映幼童、孕婦、心血管疾病患者及年長者的影響。
二、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ODEX)在2012年以69比67票僅2票之差通過殘留標準,鑒於審查時之爭議,歐盟、中國大陸與俄羅斯等國迄今仍拒絕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豬肉進口。而根據2016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之書面報告,全球193個國家中,仍有多達164國仍然禁止使用乙型受體素,顯見CODEX所訂定之安全殘留值,並未被世界上多數國家所接受。
三、考量國人飲食習慣,經常食用豬肉及相關製品,平均一年豬肉食用量高達36.5公斤,居各種肉品之冠,在安全有疑慮的情況下,應保障人民拒絕食用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及相關製品之權利,因此,要求各項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如有含乙型受體素,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讓民眾選購時,能清楚辨別產品是含有乙型受體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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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有效日期。 七、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八、原產地(國)。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十、含乙型受體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添加物之原料,不受前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九款之限制。前項第三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第九款及第十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有效日期。 七、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八、原產地(國)。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添加物之原料,不受前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九款之限制。前項第三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
一、有關萊克多巴胺對人體之安全性,目前國際間仍有諸多爭議,但目前已知人體攝食過量的萊克多巴胺會造成心悸、嘔吐、頭暈及血壓升高。由於萊劑並非人體用藥,相關人體臨床試驗非常稀少。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2009年發布的科學評估報告指出,美國曾經針對六名平均年齡23.5歲的年輕健康男性進行臨床試驗,但六名受試者中,仍有一名受試者在施用劑量達40mg時,因為心臟不適退出,而且該次人體試驗也被認為實驗設計有問題,受試者也缺少代表性,無法反映幼童、孕婦、心血管疾病患者及年長者的影響。
二、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ODEX)在2012年以69比67票僅2票之差通過殘留標準,鑒於審查時之爭議,歐盟、中國與俄羅斯等國仍拒絕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豬肉進口。而根據2016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之書面報告,全球193個國家中,仍有多達164國仍然禁止使用乙型受體素,顯見CODEX所訂定之安全殘留值,並未被世界上多數國家所接受。
三、考量國人飲食習慣,經常食用豬肉及相關製品,平均一年豬肉食用量高達36.5公斤,居各種肉品之冠,在安全有疑慮的情況下,應保障人民拒絕食用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及相關製品之權利,因此,要求各項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如有含乙型受體素,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讓民眾選購時,能清楚辨別產品是含有乙型受體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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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含乙型受體素、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一、有關萊克多巴胺對人體之安全性,目前國際間仍有諸多爭議,但目前已知人體攝食過量的萊克多巴胺會造成心悸、嘔吐、頭暈及血壓升高。由於萊劑並非人體用藥,相關人體臨床試驗非常稀少。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2009年發布的科學評估報告指出,美國曾經針對六名平均年齡23.5歲的年輕健康男性進行臨床試驗,但六名受試者中,仍有一名受試者在施用劑量達40mg時,因為心臟不適退出,而且該次人體試驗也被認為實驗設計有問題,受試者也缺少代表性,無法反映幼童、孕婦、心血管疾病患者及年長者的影響。
二、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ODEX)在2012年以69比67票僅2票之差通過殘留標準,鑒於審查時之爭議,歐盟、中國與俄羅斯等國仍拒絕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豬肉進口。而根據2016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之書面報告,全球193個國家中,仍有多達164國仍然禁止使用乙型受體素,顯見CODEX所訂定之安全殘留值,並未被世界上多數國家所接受。
三、考量國人飲食習慣,經常食用豬肉及相關製品,平均一年豬肉食用量高達36.5公斤,居各種肉品之冠,在安全有疑慮的情況下,應保障人民拒絕食用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及相關製品之權利,因此,要求各項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如有含乙型受體素,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讓民眾選購時,能清楚辨別產品是含有乙型受體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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