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怡玎
吳怡玎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陳玉珍
陳玉珍
魯明哲
魯明哲
林為洲
林為洲
葉毓蘭
葉毓蘭
李貴敏
李貴敏
洪孟楷
洪孟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文瑞
林文瑞
鄭麗文
鄭麗文
呂玉玲
呂玉玲
謝衣鳯
謝衣鳯
張育美
張育美
馬文君
馬文君
廖婉汝
廖婉汝
吳斯懷
吳斯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至少六十日,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一、為提升政府開放透明程度,促進人民參與,考量草案預告係為使公眾有參與決策之機會,且針對公眾意見行政機關做好雙向溝通,自應訂合理期間使民眾、民間團體能事件瞭解並表達意見。 二、爰參照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修正本法第一項,明訂行政機關研擬法律及法規命令預告時間為60日,使各界得以事先了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以落實行政行為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以確保人民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