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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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有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
國小學童、國高中學生正值發育階段,國家應給予更加嚴格的規範,保障校園食品安全。學校供應之膳食是我國學生重要的營養來源,儘管Codex已於2012年訂出萊克多巴胺之國際標準,但為避免學生在無法選擇的情況下,食用到含有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二十三條,對於學校供應膳食之食材,增加禁止使用含有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以保障學生身體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