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洪孟楷
洪孟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鄭麗文
鄭麗文
謝衣鳯
謝衣鳯
廖婉汝
廖婉汝
林文瑞
林文瑞
張育美
張育美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怡玎
吳怡玎
陳玉珍
陳玉珍
林為洲
林為洲
魯明哲
魯明哲
溫玉霞
溫玉霞
葉毓蘭
葉毓蘭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勞務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查我國司法實務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就同一家保險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法律關係有認定僱傭、有認定為承攬。雖日前司法院釋字第740號做出解釋,認定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不必然為勞動契約,應依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為認定。然此一解釋無法解決長久以來我國司法實務針對同一家保險公司與所屬保險業務員,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之窘境。 二、為保障全國超過35萬名保險業務員之權益,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爰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以維護廣大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