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申翰
洪申翰
何志偉
何志偉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何欣純
何欣純
莊競程
莊競程
賴惠員
賴惠員
陳素月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范雲
范雲
蘇巧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趙天麟
鍾佳濱
鍾佳濱
湯蕙禎
湯蕙禎
余天
余天
黃世杰
黃世杰
劉世芳
劉世芳
陳秀寳
陳秀寳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玉琴
吳玉琴
李昆澤
李昆澤
羅美玲
羅美玲
管碧玲
管碧玲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秉叡
吳秉叡
周春米
周春米
吳思瑤
吳思瑤
王美惠
王美惠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一、修正本條文。 二、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然而,我國人民於滿18歲負有中華民國《刑法》上完全責任能力,亦得考駕照、擔任公務人員,《公民投票法》也將行使投票權定於18歲,為避免我國人民於法律上之權利與義務權責不符,應下修我國公民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至18歲。 三、依照《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年滿18歲有服兵役義務。查美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將服兵役年齡降至18歲,當時美國之投票年齡為21歲,因而社會出現「能夠打仗,能夠投票」(Old enough to fight, old enough to vote)呼聲。於1970年越戰期間,美國亦將投票年齡自21歲下修至18歲,使美國公民須負服兵役的義務與可行使投票權之權利,得以權責相符。 四、2016年日本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法,將選舉權行使年齡自20歲下修至18歲,2019年馬來西亞將選舉權21歲下修至18歲,而2020年南韓亦將選舉權從19歲下修至18歲,全世界的完全民主國家中,現僅只有台灣將選舉權年齡定於20歲。 五、除英國、奧地利、加拿大、德國、法國、澳洲、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而歐美各國過往也多有青年投入公職人員選舉:2015年英國選出百年以來最年輕的國會議員Mhairi Black,於20歲時當選英國國會議員,且是英國於2006年《選舉行政法令》通過將參選年齡自21歲下修至18歲後,第一位當選年齡低於原法定年齡之當選人。除此之外,2002年美國賓州Mercer市亦選出市長Christopher Portman,當時當選年齡為19歲,且香港目前也將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年齡定於21歲,各國被選舉權年齡多數遠低於我國現行被選舉年齡限制。 六、為使降低年齡限制主流化,及避免我國年紀較輕之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紊亂、權責不符,應將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皆下修至18歲,以落實青年賦權、還權青年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