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一、修正本條文。
二、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然而,我國人民於滿18歲負有中華民國《刑法》上完全責任能力,亦得考駕照、擔任公務人員,《公民投票法》也將行使投票權定於18歲,為避免我國人民於法律上之權利與義務權責不符,應下修我國公民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至18歲。
三、依照《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年滿18歲有服兵役義務。查美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將服兵役年齡降至18歲,當時美國之投票年齡為21歲,因而社會出現「能夠打仗,能夠投票」(Old
enough to fight, old enough to
vote)呼聲。於1970年越戰期間,美國亦將投票年齡自21歲下修至18歲,使美國公民須負服兵役的義務與可行使投票權之權利,得以權責相符。
四、2016年日本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法,將選舉權行使年齡自20歲下修至18歲,2019年馬來西亞將選舉權21歲下修至18歲,而2020年南韓亦將選舉權從19歲下修至18歲,全世界的完全民主國家中,現僅只有台灣將選舉權年齡定於20歲。
五、除英國、奧地利、加拿大、德國、法國、澳洲、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而歐美各國過往也多有青年投入公職人員選舉:2015年英國選出百年以來最年輕的國會議員Mhairi
Black,於20歲時當選英國國會議員,且是英國於2006年《選舉行政法令》通過將參選年齡自21歲下修至18歲後,第一位當選年齡低於原法定年齡之當選人。除此之外,2002年美國賓州Mercer市亦選出市長Christopher
Portman,當時當選年齡為19歲,且香港目前也將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年齡定於21歲,各國被選舉權年齡多數遠低於我國現行被選舉年齡限制。
六、為使降低年齡限制主流化,及避免我國年紀較輕之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紊亂、權責不符,應將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皆下修至18歲,以落實青年賦權、還權青年的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