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楚茵
林楚茵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羅美玲
羅美玲
鍾佳濱
鍾佳濱
范雲
范雲
李昆澤
李昆澤
邱顯智
邱顯智
洪申翰
洪申翰
邱議瑩
邱議瑩
賴品妤
賴品妤
王美惠
王美惠
莊瑞雄
莊瑞雄
趙天麟
趙天麟
莊競程
莊競程
陳秀寳
陳秀寳
湯蕙禎
湯蕙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五條之一 依第二十八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四、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第五十五條之一 依第二十八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四、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一、修正本文。 二、現行制度下,違反土地稅法五十五條之一者,因為本條劃一處罰兩倍之規定,於該個案明顯過苛之情形,因本條未予以主管機關裁量空間,故主管機關無法衡量個案之情事,予以合乎比例原則之處分。 三、又大法官解釋六百一十六號亦曾闡明:「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自應根據違反義務本身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以揭示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上義務之情形中,依據個案情形予以合乎比例原則裁罰處分之必要。 四、是以衡量上述之情事與見解,修正原本一律裁罰兩倍之規定為兩倍以下,以使本條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與保護人民財產權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