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楚茵
林楚茵
林俊憲
林俊憲
何志偉
何志偉
莊瑞雄
莊瑞雄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余天
余天
趙天麟
趙天麟
周春米
周春米
范雲
范雲
湯蕙禎
湯蕙禎
黃國書
黃國書
洪申翰
洪申翰
吳玉琴
吳玉琴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昆澤
李昆澤
賴品妤
賴品妤
林昶佐
林昶佐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文修正。 二、我國擬修正民法部分條文,將成年年齡由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及順應國際潮流。 三、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遂將本條所規定發起人之資格由二十歲修正為成年之文字,以與民法調降年齡之修正相符,維持我國法律體制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