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楚茵
林楚茵
林俊憲
林俊憲
何志偉
何志偉
莊瑞雄
莊瑞雄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國書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玉琴
吳玉琴
鍾佳濱
鍾佳濱
范雲
范雲
洪申翰
洪申翰
賴品妤
賴品妤
湯蕙禎
湯蕙禎
余天
余天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已成年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一、本條文修正。 二、我國擬修正民法部分條文,將成年年齡由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及順應國際潮流。 三、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遂將本條所規定申請歸化之資格由「二十歲」修正為「已成年」之文字,以與民法調降年齡之修正相符,維持我國法律體制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