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文
鄭麗文
呂玉玲
呂玉玲
張育美
張育美
連署人
葉毓蘭
葉毓蘭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怡玎
吳怡玎
翁重鈞
翁重鈞
廖婉汝
廖婉汝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魯明哲
魯明哲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斯懷
吳斯懷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德福
林德福
鄭正鈐
鄭正鈐
費鴻泰
費鴻泰
萬美玲
萬美玲
溫玉霞
溫玉霞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瓊瓔
楊瓊瓔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玉珍
陳玉珍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徐志榮
徐志榮
林思銘
林思銘
謝衣鳯
謝衣鳯
林文瑞
林文瑞
李貴敏
李貴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五條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 維護地球永續發展及尊重生命,政府應保障生物多樣性,重視動物保護及其生存環境。 國家應完備動物保護願景、法制及重視動物福利,當動物或其生存環境受不當侵害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向政府、企業及個人提起訴訟。 一、本條條文新增。 二、聯合國早在1978年《世界動物權宣言》,規範動物有其生存權,亦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權利。1992年聯合國於里約熱內盧地球高峰會上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確立國際對於環境、動物及生態保護的國際共識。德國也早在2002年修改聯邦憲法20A條「國家基於對後代子孫的責任,藉由立法及按照法律與公理所進行的執法與判決,保護自然生存環境及動物。」將動物保護入憲。我國雖在民國87年通過《動物保護法》,但是在法律位階上仍只是法律層級,若動物保護入憲,當對動物造成痛苦的行為,與學術自由、財產權等其他憲法保障的法益做權衡時,能有更公正的基礎。憲法也具有宣示、指導的作用,能夠領導法律往前進步、授予相關立法正當性,宣示國家應保護動物也能達到教育的功能。 三、人類雖為萬物之靈,卻無法獨立於自然環境之外,我們賴以生存的地球,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許多物種就在人類過度開發的情況下,導致環境、棲息地改變而滅絕。而這些改變藉著食物鏈、生態鏈直接、間接影響人類的生存,保護動物不但僅是尊重生命,更重要的是確保人類可以永續發展。 四、生物物種是一巨大的基因庫(gene pool),生物物種滅絕代表的另一層意義為基因庫內之基因喪失。物種的消失使這些經歷千萬年演化所保存的基因也消失,而這些消失基因可能在未來會被人類所需要,因此保護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刻不容緩。 五、基於對於後代子孫的責任,我們有義務要保護地球的生態環境及資源,讓後代子孫也能享有使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國家必須訂定相關規範,建立動物保護願景以及相關的法制規範,確保人類不因過度使用而導致自然資源消耗殆盡。 六、以尊重生命的立場,動物與人類一同生活在地球上,但因為人類的活動,導致動物的生存受到威脅,或被迫改變牠們原始的生存的方式,這些都是人類文明對於動物帶來的剝奪。近年來「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的觀念興起,「動物福利」可被簡單的解釋為「維持動物生理與心理的健康與正常生長所需之一切事物。」根據英國農業動物福利協會(Farm Animal Welfare Council, FAWC)所舉出之五項基本福利最為普遍,此五項福利亦可稱之為五種自由(Five Freedoms):免於餓渴的自由、免於不適的自由、免於痛苦傷害與疾病的自由、免於恐懼與緊迫的自由、表現自然行為的自由。而這些自由都應該受到人類尊重與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