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維護地球永續發展及尊重生命,政府應保障生物多樣性,重視動物保護及其生存環境。
國家應完備動物保護願景、法制及重視動物福利,當動物或其生存環境受不當侵害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向政府、企業及個人提起訴訟。 |
一、本條條文新增。
二、聯合國早在1978年《世界動物權宣言》,規範動物有其生存權,亦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權利。1992年聯合國於里約熱內盧地球高峰會上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確立國際對於環境、動物及生態保護的國際共識。德國也早在2002年修改聯邦憲法20A條「國家基於對後代子孫的責任,藉由立法及按照法律與公理所進行的執法與判決,保護自然生存環境及動物。」將動物保護入憲。我國雖在民國87年通過《動物保護法》,但是在法律位階上仍只是法律層級,若動物保護入憲,當對動物造成痛苦的行為,與學術自由、財產權等其他憲法保障的法益做權衡時,能有更公正的基礎。憲法也具有宣示、指導的作用,能夠領導法律往前進步、授予相關立法正當性,宣示國家應保護動物也能達到教育的功能。
三、人類雖為萬物之靈,卻無法獨立於自然環境之外,我們賴以生存的地球,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許多物種就在人類過度開發的情況下,導致環境、棲息地改變而滅絕。而這些改變藉著食物鏈、生態鏈直接、間接影響人類的生存,保護動物不但僅是尊重生命,更重要的是確保人類可以永續發展。
四、生物物種是一巨大的基因庫(gene
pool),生物物種滅絕代表的另一層意義為基因庫內之基因喪失。物種的消失使這些經歷千萬年演化所保存的基因也消失,而這些消失基因可能在未來會被人類所需要,因此保護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刻不容緩。
五、基於對於後代子孫的責任,我們有義務要保護地球的生態環境及資源,讓後代子孫也能享有使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國家必須訂定相關規範,建立動物保護願景以及相關的法制規範,確保人類不因過度使用而導致自然資源消耗殆盡。
六、以尊重生命的立場,動物與人類一同生活在地球上,但因為人類的活動,導致動物的生存受到威脅,或被迫改變牠們原始的生存的方式,這些都是人類文明對於動物帶來的剝奪。近年來「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的觀念興起,「動物福利」可被簡單的解釋為「維持動物生理與心理的健康與正常生長所需之一切事物。」根據英國農業動物福利協會(Farm
Animal Welfare Council, FAWC)所舉出之五項基本福利最為普遍,此五項福利亦可稱之為五種自由(Five
Freedoms):免於餓渴的自由、免於不適的自由、免於痛苦傷害與疾病的自由、免於恐懼與緊迫的自由、表現自然行為的自由。而這些自由都應該受到人類尊重與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