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國家應保障人民享有安全、健康、生態良好與環境永續的氣候環境,並兼顧國家永續發展之需求,採取減緩氣候變遷與氣候變遷調適之積極行動,使國家在民國139年達到碳中和,以確保人民免於氣候變遷的不利影響。
國家應及早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遵循聯合國氣候變遷之宣言,訂定減緩氣候變遷與氣候變遷調適之法律規範,成立專責機構協調各項減緩氣候變遷及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以有效降低溫室氣體之排放,落實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機制,善盡共同保護氣候環境之責。
國家整體的發展方針應落實氣候永續,並周延考量氣候風險,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強化國家韌性,包括致力發展綠色低碳生活型態、協助產業結構轉型、推動氣候變遷教育與科學研發。
為維護氣候正義,對氣候環境的重要決策,人民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對社會弱勢、婦女兒童、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的影響,國家應妥善評估、尊重其意見、衡酌利弊得失,以確保其權利免於不利之侵害,並必要時提供相關協助。 |
一、本條條文新增。
二、氣候變遷是二十一世紀重要的課題,國家有責任確保人民享有一個安全、健康、生態良好與環境永續的氣候環境,並審慎衡酌國家發展之需要與氣候永續之目標,採取減緩氣候變遷與氣候變遷調適之積極行動,使國家在民國139年達到碳中和,讓氣候溫度上升控制在相較於工業化水平前的一定溫度範圍內,使環境生態及人類的生存發展,不受氣候變遷之負面衝擊。
三、面對全球氣候變遷,國家應及早因應,並遵循聯合國氣候變遷相關公約,如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之精神,與2015年通過的《巴黎氣候協定》(Paris
Agreement)及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之目標,以跟上國際趨勢與潮流。為妥善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之影響,國家針對氣候變遷應訂定必要的行政及立法措施,並逐年調整相關法規以符合國際氣候規範。為落實氣候變遷之因應,國家需責成專責機構,採取減緩氣候變遷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行動,以有效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落實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展現共同保護氣候環境之決心。
四、國家整體的發展方針與氣候環境的永續是同等重要、不可分割的,在制定國家發展的方針時,應考量氣候永續性,並周延考量氣候風險,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強化國家發展韌性,包括致力發展綠色低碳生活型態、協助產業結構轉型,帶動整體產業發展朝友善自然生態與綠色低碳的產業循環邁進、提供氣候變遷教育與推動科學、科技的低碳綠色研發能力,以兼顧國家發展與氣候環境之永續。
五、面對氣候變遷時,為確保國家在處理氣候變遷減緩與氣候變遷調適行動上的正當性與公平性,對於氣候變遷的公民參與,國家應保障人民對氣候環境的重要決策享有知情的權利與參與的權利。政府應主動公開、共享相關資訊,供人民查閱,保障人民免於資訊不對稱之恐懼。同時,政府也應保障人民參與氣候變遷重要決策的權利,以提高社會大眾對氣候環境的意識與關懷,以應對及預防氣候危機。在聯合國人權與環境的特別報告(A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ment)中指出,歷次的聯合國氣候人權報告多次提到氣候變遷對社會弱勢、婦女兒童、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的衝擊,國家應周延考量對各方利害關係人、事、物的公平正義,特別是對社會弱勢、婦女兒童、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的影響需審慎評估,尊重各方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表達,並充分考量各族群的利弊得失,以維護氣候正義,免於社會弱勢的權利受到不利之影響,並在必要時提供相關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