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國家應保障人民數位權,以保障民眾在科技快速發展時代中,社會、經濟之公平競爭權利得以保護。
政府保障之數位權應包含:
一、數位平權,政府應推動數位基礎建設,消弭數位落差,提供可負擔、快速且便捷的網際網路服務外,亦提供相關的學習資源及公共硬體設備,讓人民能獲得使用網路權利。
二、數位自由權,政府應保障人民於網路言論自由、集會結社之自由,及其他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自由,均應受保障。
三、數位知識共享權,政府應保障人民獲得網路共享知識,以及政府公開資訊、公共資金之研究案及資料之權利。
四、數位隱私及數位資訊自主權,政府應保障人民於網路活動中免於不當監視、跟蹤以及不當攔截之權利。政府、機構蒐集個人數據時須符合最小蒐集原則,尊重當事人資訊自主權,並以具體的手段保護當事人之個人資料。
五、網路開放權,政府應保障人民使用開放網路與其他國家、區域及全球網路相互訪問的權利。 |
一、本條條文新增。
二、2016年7月聯合國日通過一項非約束性決議,將讓「使用網路」成為一項基本人權,此案受到70個國家共同簽署、提案通過。聯合國表示,這項決議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網路的發展,網路有助於民眾獲得教育的機會,對於現代生活而言已經是一種基本需要。決議中呼籲各國應解決資訊安全的問題,並確保網路的自由,使民眾認識到隱私的重要性,同時有責任反抗侵犯人權的制度。國際上也承認人民使用網路上的權利應收到保障與尊重,國家應解決資安問題,國家有責任教育民眾對於自身隱私權的認識,讓民眾享有網路自由的同時,也能有隱私保護,更進一步的認為網路自由是人權保障的一種作為。
三、讓所有人民在數位時代獲取科技所帶來的益處,及避免因數位落差造成的不平等、不公平乃是政府的重要責任,因此落實數位平權,是政府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之一,政府應採取一切可能的手段,消弭數位落差。推動城鄉地區網路基本建設,建制軟硬體相關設施,必提供學習資源,讓所有的人都能有上網的能力與工具,讓數位資源分配更加公平,並且應以政府的力量提升民眾的數位素養。
四、網路虛擬生活已成為民眾日常生活的延伸,政府應保障民眾在使用網際網路時憲法所賦予的自由權包括不受不當監控、跟蹤及言論審查及不當攔截,享有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以及其他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自由,均應受到政府的保障。
五、《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人人有權參與社群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廣泛的知識共享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養分,網際網路發展使得知識共享與及協作,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也造就現今知識爆炸及科技創新迭代快速的成果,這樣的成果屬於人類共同所有應受保護,政府也應將公共資金支助的相關研究及資料共同分享於公眾,盡可能的讓知識能被充分使用發揮最大價值。
六、資料處理、儲存技術也隨著時代不斷進步,但也使使用者的個人隱私受到嚴重威脅,可以掌握一個人的網路生活,幾乎可以掌握一個人的思想、行為,如果再進一步的運用、運算甚至可以預測當事人的行為,網路個人資料極具商業價值,但也容易受到不當濫用,欲維護當代人民的人權,相關的保護也應延伸進網路世界當中,特別是在數位隱私權、數位資訊自主權中,民眾有充分的權利可以掌握自身的資料,要如何使用、要給誰用。個人資料在收集時應符合最小收集原則,舉凡所收集到的個人資料,皆須「適當、相關,且僅止於符合資料處理目的所需的程度」,確保個人資料不會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到濫用,以保障民眾權利。
七、網際網路應是開放的架構,是由許多相互連結的網路組成,網際網路的產生讓不同國界的人得以交流,知識傳遞阻礙減少,縮短交流的時間與成本,有助於消弭區域間的不平等。跨域、跨境的網際網路服務,亦使得產業與服務得以拓展,亦使資訊的流通發揮更大的影響力,政府應保障網路的開放體系,確保民眾自由訪問本國、區域及全球的網路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