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張宏陸
張宏陸
連署人
沈發惠
沈發惠
吳秉叡
吳秉叡
邱泰源
邱泰源
王美惠
王美惠
郭國文
郭國文
許智傑
許智傑
賴品妤
賴品妤
范雲
范雲
陳秀寳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吳思瑤
蘇治芬
蘇治芬
林楚茵
林楚茵
洪申翰
洪申翰
鄭運鵬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柏惟
莊競程
莊競程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有效結合政府、學界及產業力量,進行量子科技研究,加速量子電腦、量子計算、量子通訊及相關技術之應用,以促進經濟發展,並保障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行政院應成立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諮詢委員會,由政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組成之。 主管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負責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之預算規劃、跨部會協調、計畫草擬、監督考核等相關工作。 明定行政院應成立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諮詢委員會,主管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擬訂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計畫,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之政策依據。 明定主管機關應擬定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以為政府推動量子研究及發展之依據。
第五條 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與量子科技相關之產業。 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與量子科技之產業,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為促進量子科技研究與發展,公司投資於量子科技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得減免稅捐。 前項稅捐減免之項目、額度或比例,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 明定公司投資於量子科技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得減免稅捐,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政府應鼓勵學術機關成立量子科技之研究中心,開設相關課程,以培育量子科技人才。 前項鼓勵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明定政府應鼓勵學術機關成立量子科技之研究中心,開設相關課程,以培育量子科技人才,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