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有效結合政府、學界及產業力量,進行量子科技研究,加速量子電腦、量子計算、量子通訊及相關技術之應用,以促進經濟發展,並保障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 |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
第三條 行政院應成立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諮詢委員會,由政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組成之。
主管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負責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之預算規劃、跨部會協調、計畫草擬、監督考核等相關工作。 |
明定行政院應成立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諮詢委員會,主管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 |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擬訂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計畫,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之政策依據。 |
明定主管機關應擬定量子科技研究及發展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以為政府推動量子研究及發展之依據。 |
第五條 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與量子科技相關之產業。
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與量子科技之產業,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為促進量子科技研究與發展,公司投資於量子科技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得減免稅捐。
前項稅捐減免之項目、額度或比例,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 |
明定公司投資於量子科技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得減免稅捐,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七條 政府應鼓勵學術機關成立量子科技之研究中心,開設相關課程,以培育量子科技人才。
前項鼓勵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
明定政府應鼓勵學術機關成立量子科技之研究中心,開設相關課程,以培育量子科技人才,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