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婉汝
廖婉汝
連署人
溫玉霞
溫玉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李德維
李德維
鄭正鈐
鄭正鈐
葉毓蘭
葉毓蘭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怡玎
吳怡玎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玉珍
陳玉珍
翁重鈞
翁重鈞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林思銘
林思銘
鄭麗文
鄭麗文
吳斯懷
吳斯懷
萬美玲
萬美玲
徐志榮
徐志榮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文瑞
林文瑞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國民年金法」於民國96年制定,參照當年「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將請領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訂為五年。 二、民國102年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略為「……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已將人民之請求權時效延長為十年。唯「國民年金法」有關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並未跟進修正。 三、為確保權利人之權益,並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之一致,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將請求權時效延長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