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婉汝
廖婉汝
溫玉霞
溫玉霞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思銘
陳玉珍
陳玉珍
孔文吉
孔文吉
翁重鈞
翁重鈞
李德維
李德維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鄭麗文
鄭麗文
葉毓蘭
葉毓蘭
鄭正鈐
鄭正鈐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怡玎
吳怡玎
李貴敏
李貴敏
吳斯懷
吳斯懷
林文瑞
林文瑞
徐志榮
徐志榮
萬美玲
萬美玲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勞工保險條例」於民國101年參照當年「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將請領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 二、民國102年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略為「……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已將人民之請求權時效延長為十年。唯「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並未跟進修正。 三、為確保權利人之權益,並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之一致,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修正草案」,將請求權時效延長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