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婉汝
廖婉汝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翁重鈞
翁重鈞
曾銘宗
曾銘宗
鄭麗文
鄭麗文
吳斯懷
吳斯懷
溫玉霞
溫玉霞
葉毓蘭
葉毓蘭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洪孟楷
洪孟楷
萬美玲
萬美玲
李德維
李德維
鄭正鈐
鄭正鈐
林思銘
林思銘
林文瑞
林文瑞
陳雪生
陳雪生
吳怡玎
吳怡玎
李貴敏
李貴敏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玉珍
陳玉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民國78年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對於請求權之規定,參照當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之請求權為二年。唯民國101年「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並未跟進修正。 二、民國102年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略為「……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已將人民之請求權時效延長為十年。 三、為確保權利人之權益,並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之一致,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二十三條修正草案」,將請求權時效延長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