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魯明哲
魯明哲
林奕華
林奕華
謝衣鳯
謝衣鳯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斯懷
吳斯懷
賴士葆
賴士葆
徐志榮
徐志榮
李貴敏
李貴敏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萬美玲
萬美玲
陳玉珍
陳玉珍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怡玎
吳怡玎
翁重鈞
翁重鈞
楊瓊瓔
楊瓊瓔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及弱勢安全等相關保護業務、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第二條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鑒於當前保護性業務快速發展且種類繁多,過去僅以保障婦幼安全之內涵已有不足,爰修訂第六款,以利保護性業務之落實。
第五條 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 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保護組及勤務指揮中心。 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 保護組編制人員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資格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必要時,得以相關學位進修或補訓為之,相關辦法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五條 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 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及勤務指揮中心。 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
一、為配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爰增置專責保護性業務之組織,以利於家庭暴力防制、性騷擾防制、性侵害防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兒童及少年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 二、另有鑑於保護性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為利跨部會及跨領域業務之交流與落實,爰於警政署增置保護組之人員,需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以利跨部會交流溝通。 三、為促進警察於保護組相關保護專業養成及深化,並有利未來政策擬定及業務推展,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保護組應任用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者,並達一定之比例;其亦得以相關學位進修或以補訓方法為之,如在職進修或碩士、博士等深造方法。
第六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七、社會保護警察總隊:執行家庭暴力防制、性騷擾防制、性侵害防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兒童及少年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其他相關保護防制事項。 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 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社會保護警察總隊及其所屬機關置警察社工、諮商心理師及具有相關專業之警察人員;其警察社工應具社會工作師資格。本項人員應達一定比例,相關辦法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六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 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一、鑒於保護性業務之特殊性與普遍性,為避免地方政府受限於財政或人事編制之困擾而無法有效落實,並為提升業務綜合管理之層級,爰以社會保護警察總隊方式為之,以實踐我國對於保護性業務推動之重視。爰增列第一項第七款。 二、為落實跨領域及跨部會之業務執行,及考量整合既有社會工作能量與海外實踐經驗,故應任用具社會工作師資格之警察人員,或經訓練具有相關專業者。爰增列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