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毓蘭
葉毓蘭
洪孟楷
洪孟楷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林思銘
林思銘
溫玉霞
溫玉霞
鄭正鈐
鄭正鈐
李德維
李德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陳玉珍
陳玉珍
陳雪生
陳雪生
吳怡玎
吳怡玎
林德福
林德福
廖婉汝
廖婉汝
林文瑞
林文瑞
吳斯懷
吳斯懷
謝衣鳯
謝衣鳯
賴士葆
賴士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十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一、透過網際網路散播性私密影像為無國界之分,將造成被害人永久性傷害且損害社會評價。 二、為保障被害人之權益,且完善相關法律以防加害人鑽研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