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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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前條以外公立幼兒園之其他服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契約中應明定其權利義務;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幼兒園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但待遇比照於前項契約進用人員。 | 第二十二條 前條以外公立幼兒園之其他服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契約中應明定其權利義務;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幼兒園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 |
原條文造成,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立幼兒園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即公幼臨時教保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造成六都改制之後,契約進用人員與公幼臨時教保員之各項權益均有所不同,且差距過大,為此,提案就公幼臨時教保員之待遇比照契約進用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