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陳亭妃
陳亭妃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蔡壁如
蔡壁如
羅致政
羅致政
高嘉瑜
高嘉瑜
黃世杰
黃世杰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其祿
張其祿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雪生
陳雪生
賴香伶
賴香伶
湯蕙禎
湯蕙禎
陳歐珀
陳歐珀
吳玉琴
吳玉琴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前條以外公立幼兒園之其他服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契約中應明定其權利義務;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幼兒園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但待遇比照於前項契約進用人員。 第二十二條 前條以外公立幼兒園之其他服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契約中應明定其權利義務;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幼兒園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
原條文造成,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立幼兒園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即公幼臨時教保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造成六都改制之後,契約進用人員與公幼臨時教保員之各項權益均有所不同,且差距過大,為此,提案就公幼臨時教保員之待遇比照契約進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