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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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
一、首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可免納所得稅,是以軍、公、教之保險給付與勞工保險給付,皆一致列入免納所得稅規範,合先敘明。
二、次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即自願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退休提撥可於當年度申報所得稅時扣除免稅。
三、然,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第一條所定人員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免納所得稅」即政務官、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自繳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於退休領取時,方得免稅。軍公教於現職期間每月薪資所提撥繳付退休撫卹之金額,仍被計入當年度所得稅之申報總額計算。
四、有鑑於此,為期使所有勞動者之在職提撥免稅能有一致性之法制,避免因規範法制不同而造成勞動者之誤解及對立,爰提出本次修正案,應增修「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五項之規範,將學校教職員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以符制度構建之政策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