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費鴻泰
費鴻泰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廖婉汝
廖婉汝
吳怡玎
吳怡玎
李貴敏
李貴敏
葉毓蘭
葉毓蘭
謝衣鳯
謝衣鳯
魯明哲
魯明哲
林文瑞
林文瑞
洪孟楷
洪孟楷
陳以信
陳以信
蔣萬安
蔣萬安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鄭麗文
鄭麗文
馬文君
馬文君
溫玉霞
溫玉霞
張育美
張育美
鄭正鈐
鄭正鈐
萬美玲
萬美玲
李德維
李德維
楊瓊瓔
楊瓊瓔
吳斯懷
吳斯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一、首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可免納所得稅,是以軍、公、教之保險給付與勞工保險給付,皆一致列入免納所得稅規範,合先敘明。 二、次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即自願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退休提撥可於當年度申報所得稅時扣除免稅。 三、然,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第一條所定人員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免納所得稅」即政務官、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自繳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於退休領取時,方得免稅。軍公教於現職期間每月薪資所提撥繳付退休撫卹之金額,仍被計入當年度所得稅之申報總額計算。 四、有鑑於此,為期使所有勞動者之在職提撥免稅能有一致性之法制,避免因規範法制不同而造成勞動者之誤解及對立,爰提出本次修正案,應增修「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五項之規範,將學校教職員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以符制度構建之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