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廖婉汝
廖婉汝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文瑞
林文瑞
翁重鈞
翁重鈞
洪孟楷
洪孟楷
李德維
李德維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思銘
林思銘
徐志榮
徐志榮
陳玉珍
陳玉珍
吳怡玎
吳怡玎
萬美玲
萬美玲
陳雪生
陳雪生
魯明哲
魯明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十八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十二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成年人改為年滿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