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徐志榮
徐志榮
鄭正鈐
鄭正鈐
江啟臣
江啟臣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魯明哲
魯明哲
陳玉珍
陳玉珍
葉毓蘭
葉毓蘭
費鴻泰
費鴻泰
吳怡玎
吳怡玎
廖婉汝
廖婉汝
鄭麗文
鄭麗文
曾銘宗
曾銘宗
林思銘
林思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或使用任何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與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之餐飲。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教育部僅以函告學校,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食材,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並不確定是否一體適用,為避免兒童及少年食用含瘦肉精與基因改造之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明確禁止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使用含瘦肉精與基因改造之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以保障兒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