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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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食品安全與衛生,及供應膳食應禁止使用任何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與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三、安全管理。 四、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五、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六、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 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
教育部目前僅以函告學校,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食材,但各級學校並不包含托育中心或幼兒園,未滿6歲之兒童仍可能食用到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為避免幼兒食用含瘦肉精與基因改造之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爰增訂第二項第二款,明確禁止托育中心與幼兒園禁止使用含瘦肉精與基因改造之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以保障幼兒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