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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工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楊瓊瓔
連署人
廖婉汝
洪孟楷
吳怡玎
李德維
孔文吉
萬美玲
呂玉玲
林德福
陳雪生
林思銘
林文瑞
徐志榮
魯明哲
翁重鈞
陳玉珍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工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在十八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成年人改為年滿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