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楊瓊瓔
連署人
洪孟楷
吳怡玎
李德維
廖婉汝
萬美玲
呂玉玲
孔文吉
陳雪生
林思銘
林文瑞
林德福
鄭天財 Sra Kacaw
徐志榮
翁重鈞
魯明哲
陳玉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十八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成年人改為年滿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