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志偉
何志偉
羅美玲
羅美玲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蔡易餘
蔡易餘
邱議瑩
邱議瑩
吳思瑤
吳思瑤
余天
余天
邱志偉
邱志偉
賴香伶
賴香伶
張其祿
張其祿
賴惠員
賴惠員
黃秀芳
黃秀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趙天麟
趙天麟
蘇巧慧
蘇巧慧
周春米
周春米
賴瑞隆
賴瑞隆
賴品妤
賴品妤
洪申翰
洪申翰
沈發惠
沈發惠
吳玉琴
吳玉琴
范雲
范雲
吳秉叡
吳秉叡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琪銘
吳琪銘
張宏陸
張宏陸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莊競程
莊競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五、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第二十三條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新增不良醫材之定義,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明確定義為不良醫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