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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林俊憲
黃世杰
賴瑞隆
連署人
許智傑
鍾佳濱
羅美玲
賴惠員
王美惠
何欣純
沈發惠
邱志偉
李昆澤
蔡易餘
黃國書
林宜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國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鐵道局監督。
第四條 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
民國107年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施行並成立鐵道局後,鐵道監理業務轉由鐵道局辦理,故修訂鐵路法中監理規定,以確立鐵道局作為我國單一鐵道監理單位,並由其主責辦理監理業務,以完善我國鐵路監督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