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正鈐
鄭正鈐
李德維
李德維
魯明哲
魯明哲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呂玉玲
呂玉玲
廖婉汝
廖婉汝
吳斯懷
吳斯懷
謝衣鳯
謝衣鳯
吳怡玎
吳怡玎
洪孟楷
洪孟楷
翁重鈞
翁重鈞
葉毓蘭
葉毓蘭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玉珍
陳玉珍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文瑞
林文瑞
徐志榮
徐志榮
張育美
張育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思銘
林思銘
溫玉霞
溫玉霞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十一、含有乙型受體素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明顯字體,標註在食品或食品原料品牌名稱下方。其產品銷售陳列,陳列位置應有明顯告示牌、字體標示,含有乙型受體素。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一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一、第十一款新增。 二、政府110年1月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的美豬、美牛進口,為避免社會大眾的疑慮,以及選擇食品的自由,政府應該採取資訊開放等相關措施,在各式商場、各種銷售通路、陳列區,擺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加工製品的標示,告知社會大眾、消費者,讓消費者擁有充足選購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