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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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外大學或國內軍事院校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 第二十九條 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
一、國防大學理工學院與交通大學教育合作施行人才培育計畫,係基於國家培育國防科技人才、厚植國防科技研發及學術研究能量,屬國家政策之特案,開辦以來獲致多項成效。
二、惟兩校教育合作計畫之畢業生,僅能領取交通大學學士學位證書以及國防大學理工學院結業證書,有關雙聯學位制度之推動,囿於現行大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於兩校後續擴大合作計畫或是推動他校參與意願,產生限制及影響。
三、本席等認為,軍事大專院校招生和學位授予,與國內其他大學採分軌制,現行條文除於國內外大學推動雙聯學位之外,如能納入軍事院校比照外國大學推動雙聯學位制度,對於國內大學之招生名額、雙重學籍承認影響甚微,且有助於擴大我國文武學校教育合作計畫之推動,增進國內文武學校大學生、教職員相互交流及學習之管道,培養民主國家專業軍職人員多元素養。
四、現行條文係為「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係為我國現階段高等教育政策之一,為鼓勵在學肄業學生出國進修,吸收國外專業知識,爰增列本條規定。」(2003年12月28日修正說明二參照)惟現行條文易生國內大學亦可經核准同時取得雙聯學位,爰配合修正意旨酌作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