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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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及企業採購軟體、創新、MIT標章及綠色產品或服務。 為增進供需間之採購效能,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辦理前項採購之機關(構)相關協助及服務;前項採購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者,其共通需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政策需求定之。 第一項軟體、創新、MIT標章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之採購需進行檢測、審核、認證及驗證者,其規費得予以減徵、免徵或停徵。 政府機關(構)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第一項規定之軟體、創新、MIT標章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第一項軟體、創新、MIT標章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之規格、類別、認定程序、第三項檢測、審核基準、認證與驗證、第四項優先採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七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及企業採購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 為增進供需間之採購效能,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辦理前項採購之機關(構)相關協助及服務;前項採購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者,其共通需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政策需求定之。 第一項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之採購需進行檢測、審核、認證及驗證者,其規費得予以減徵、免徵或停徵。 政府機關(構)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第一項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之規格、類別、認定程序、第三項檢測、審核基準、認證與驗證、第四項優先採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一、經濟部工業局自2010年起推動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協助國內傳統產業提升產品品質,形塑臺灣製產品「安全健康、值得信賴」之形象,進行內外銷市場拓展,運用市場拉力提升產業競爭力。目前第一類加強輔導型產業已納入17類22項、共計18萬9047項產品。第二類目前已採認化粧品GMP與正字標記等驗證制度。第三類一般產品部分現已納入包括資訊產品、玩具、視聽音響、照明燈具、太陽眼鏡……等,即日起開始受理業者申請驗證計536項產品。(截至2015年11月4日)。然於法制上,並未有如「購買美國貨法」之立法,推動政府優先採購「台灣製品」,無以築起「關鍵產業─自主供應鏈」的經濟戰略保護網。
二、本席等認為,政府採購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有關綠色採購之規定運作多年成效頗佳實值參考。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已有鼓勵政府優先採購創新及綠色軟硬體產品之規定。修正條文增列推動政府部門優先採購MIT微笑標章驗證產品,要求政府優先採購百分之百政府認證的「台灣製品」,能夠降低貨品勞務的碳足跡移動,本身就是節能減碳的環保採購;同時能為政府採購多加一層品質保證,並有助於我國產業發展增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亦符合總體產業分散風險及經濟戰略布局之要求,爰如修正條文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