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林宜瑾
林宜瑾
高嘉瑜
高嘉瑜
周春米
周春米
鍾佳濱
鍾佳濱
湯蕙禎
湯蕙禎
陳秀寳
陳秀寳
李昆澤
李昆澤
羅致政
羅致政
黃世杰
黃世杰
洪申翰
洪申翰
沈發惠
沈發惠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競程
莊競程
羅美玲
羅美玲
王美惠
王美惠
郭國文
郭國文
吳秉叡
吳秉叡
蔡易餘
蔡易餘
林楚茵
林楚茵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素月
陳素月
蘇治芬
蘇治芬
林俊憲
林俊憲
陳亭妃
陳亭妃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余天
余天
黃秀芳
黃秀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之三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書面約定、合作行為或為單方承諾、聲明,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書面約定、合作行為或為單方承諾、聲明;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 前項締結聯盟、書面約定、合作行為或為單方承諾、聲明,其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配合大陸地區統戰之政治性目的。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未經同意者,以未經申報論。 第三十三條之三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 前項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未經同意者,以未經申報論。
一、中國許多過去偽裝成無害、非政治的活動,現在都有研究與資料指出其統戰本質,中國在世界各地的孔子學院對學術及言論的控制,已經引發世界各國警惕。而直接面對中國併吞威脅的台灣,對於中國無孔不入隱而不顯的滲透活動,更應該保持警覺。校園的「假學術,真統戰」赴中交流團,就是這樣溫水煮青蛙統戰行為的一環。 二、我國大專院校為與中國維持友好關係以確保交流維繫的考量,或者遭中方以縮減招生人數要脅之下,對中國政治要求照單全收進行自我審查,在教學內容甚至日常生活形成言論自由的自我限縮,將統戰交流團單純化為純粹學術活動,將損及台灣現有的民主自由制度。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我國各級學校與中國締結聯盟或書面定之合作行為才須事前向教育主管機關申報,取得同意始得為之。為中國對台灣校園統戰行為不限於這些面向,現行規定恐無法防止中國之統戰滲透。爰修正第一項、第二項文字,增訂其他合作行為或是單方承諾聲明內容,均不得涉及配合中國統戰之政治性目的。
第九十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停止相關補助或禁止其招生。 第九十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
一、第三項新增。 二、由於中國近年加強對台學生工作,進行政治統戰。教育部委託陸生聯招會設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台」,要求學校、學生、老師及行政人員赴陸參訪、學習、實習等,於前1個月都需先上網填報。自2019年12月起,各級學校凡以學校名義組團赴中國大陸進行教育交流都需提前報備,以利教育主管機關之監管、輔導及制定政策參考。 三、本席等認為,現行條文針對各級學校與中國進行任何形式的交流,除明文禁止涉及中國統戰之政治性目內容並進行相關監管處罰之外,教育主管機關也應妥適運用教育經費獎勵補助機制,協助各大專院校減少對中國的依賴,進而降低統戰滲入校園的風險。爰增訂第三項,強化教育主管機關以政策引導之方式,強化各級學校對中國統戰之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