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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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前項第一款之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應包含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 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
一、政府將於2021年元旦開放進口含「乙型受體素」之美豬、美牛,教育部雖已函告各級學校一律使用國內優質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然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未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不得提供含有「乙型受體素」之生鮮食,恐有不肖廠商鑽其漏洞,供含「乙型受體素」之食材或其初級加工品做為幼童膳食,實有修正之必要。
二、綜上所述,為保障幼童之食品安全,爰修正本條文增訂第三項,明定教保服務機構訂定之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應包含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