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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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本國優良農業產品,並以在地優先為原則。 前項農業產品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
一、鑒於政府將於2021年元旦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教育部雖已依據學校衛生法規定,函告各級學校一律使用國內優質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然現行本條文僅規定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且未禁止肉品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顯不完善。
二、為保障學童之食品安全,爰修正本條文第三項,將「優先」刪除,明定學校提供膳食只能以「本國」優良農產品作為食材,並保留在地優先原則。
三、增訂第四項,明定學校供應膳食之生鮮食材,禁止含有「乙型受體素」及其初級加工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