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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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十八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六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行政院於2018核定「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除提供托育費用補助外,亦戮力推動建構友善生育環境,鼓勵廣設托育設施設備,以達減輕育齡家庭之經濟壓力。又在產業結構變遷下,我國現在以雙薪家庭為主,健全的托育服務為育齡家庭所需之服務。
二、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9年統計顯示,我國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約有2.6萬餘名,其中50至59歲的服務員約占39%,逾50歲以上者占57%,40歲以下者僅占15%,顯示整體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年齡偏高。為使托育服務長期且穩定提供,實有必要增加年輕且具有托育服務技能者投入此勞動場域。
三、為擴大幼托服務量能,妥善利用我國托育服務人員能量,及鼓勵更多年滿18歲且完成相關訓練者共同來投入居家式托育之服務,爰修正第二項序文,將年滿「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