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世杰
黃世杰
連署人
湯蕙禎
湯蕙禎
羅美玲
羅美玲
陳秀寳
陳秀寳
范雲
范雲
賴惠員
賴惠員
江永昌
江永昌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瑩
陳瑩
蔡易餘
蔡易餘
張宏陸
張宏陸
林楚茵
林楚茵
王美惠
王美惠
吳玉琴
吳玉琴
洪申翰
洪申翰
鄭運鵬
鄭運鵬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十八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行政院於2018核定「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除提供托育費用補助外,亦戮力推動建構友善生育環境,鼓勵廣設托育設施設備,以達減輕育齡家庭之經濟壓力。又在產業結構變遷下,我國現在以雙薪家庭為主,健全的托育服務為育齡家庭所需之服務。 二、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9年統計顯示,我國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約有2.6萬餘名,其中50至59歲的服務員約占39%,逾50歲以上者占57%,40歲以下者僅占15%,顯示整體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年齡偏高。為使托育服務長期且穩定提供,實有必要增加年輕且具有托育服務技能者投入此勞動場域。 三、為擴大幼托服務量能,妥善利用我國托育服務人員能量,及鼓勵更多年滿18歲且完成相關訓練者共同來投入居家式托育之服務,爰修正第二項序文,將年滿「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