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世杰
黃世杰
連署人
湯蕙禎
湯蕙禎
范雲
范雲
羅美玲
羅美玲
陳秀寳
陳秀寳
黃國書
黃國書
江永昌
江永昌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瑩
陳瑩
吳玉琴
吳玉琴
蔡易餘
蔡易餘
賴惠員
賴惠員
林楚茵
林楚茵
張宏陸
張宏陸
洪申翰
洪申翰
王美惠
王美惠
鄭運鵬
鄭運鵬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條之一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屬社會制度重大變革,對政府機關事務及民眾權益均有重大影響,爰參酌日本政府推動成年年齡修正之配套措施,預留緩衝期間,以使社會各界均能預為因應,減緩衝擊。 三、針對本次修法施行前已年滿18歲,且於施行後仍未滿20歲者,明定其成年之日,以資明確。 四、為維護人民權利,本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於本條第一項所定施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享有成年之權力或利益,仍得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