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世杰
黃世杰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瑩
陳瑩
吳玉琴
吳玉琴
洪申翰
洪申翰
蔡易餘
蔡易餘
湯蕙禎
湯蕙禎
陳秀寳
陳秀寳
范雲
范雲
羅美玲
羅美玲
江永昌
江永昌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賴惠員
賴惠員
林楚茵
林楚茵
張宏陸
張宏陸
王美惠
王美惠
鄭運鵬
鄭運鵬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考量現行汰舊換新政策推動成效佳,有助於國人換購新車,以促進節能減碳及汽車相關產業發展。因此修正第一項,將貨物稅減徵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並訂定若應徵稅額未達其五萬元之減稅額,則依應徵稅額減徵。並於同條第二項明定貨物稅減徵期延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並訂定若應徵稅額未達其四千元之減稅額,則依應徵稅額減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