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智傑
許智傑
周春米
周春米
范雲
范雲
陳瑩
陳瑩
蘇巧慧
蘇巧慧
沈發惠
沈發惠
黃世杰
黃世杰
賴惠員
賴惠員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瑞雄
莊瑞雄
羅美玲
羅美玲
陳素月
陳素月
江永昌
江永昌
陳秀寳
陳秀寳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一、新增第五項。 二、勞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私校教職員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辦理提撥退休金時,皆享有免納入年度所得額課稅之優惠,且又依據財政部公告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個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萬1千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等同勞工及私校教職員享有雙重租稅優惠,且按財政部公告之78萬1千免稅額度,多數勞工及私校教職員甚至形同退休金免稅。 三、然而公立學校教師按本條例之規定繳付退撫金時,未能享有減免年度薪資所得的優惠措施,因此依法仍須計入該年度的薪資所得,並繳付所得稅。 四、此一情形導致同樣是提繳退休金,勞工、私校教職員享有雙重租稅優惠、幾乎等同免稅,但公立學校教師卻要課稅的差別待遇。為能不分勞工、私立學校教職員、公立學校教師皆一體適用「提繳免稅、月退定額免稅」之制度,爰新增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