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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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
一、新增第五項。
二、勞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私校教職員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辦理提撥退休金時,皆享有免納入年度所得額課稅之優惠,且又依據財政部公告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個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萬1千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等同勞工及私校教職員享有雙重租稅優惠,且按財政部公告之78萬1千免稅額度,多數勞工及私校教職員甚至形同退休金免稅。
三、然而公立學校教師按本條例之規定繳付退撫金時,未能享有減免年度薪資所得的優惠措施,因此依法仍須計入該年度的薪資所得,並繳付所得稅。
四、此一情形導致同樣是提繳退休金,勞工、私校教職員享有雙重租稅優惠、幾乎等同免稅,但公立學校教師卻要課稅的差別待遇。為能不分勞工、私立學校教職員、公立學校教師皆一體適用「提繳免稅、月退定額免稅」之制度,爰新增第五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