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何志偉
何志偉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鍾佳濱
鍾佳濱
范雲
范雲
余天
余天
羅致政
羅致政
羅美玲
羅美玲
沈發惠
沈發惠
洪申翰
洪申翰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秀寳
陳秀寳
吳思瑤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黃世杰
黃世杰
賴瑞隆
賴瑞隆
蔡易餘
蔡易餘
江永昌
江永昌
郭國文
郭國文
張宏陸
張宏陸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與實施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四項,鑒於現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營派遣業務對其委託人,並應盡下列責任:一、維持服務品質。二、提供專業訓練。三、確認已投保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險。四、解決消費爭議。」,意即現行交通部已強制車隊計程車投保乘客責任險,但目前僅有百分之五十一車輛加入車隊,換言之,全國民眾仍有一半的機率搭到未投保乘客險的車輛,無法受到保障,爰此新增本條第四項,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險,使所有搭乘計程車民眾都能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