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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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與實施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四項,鑒於現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營派遣業務對其委託人,並應盡下列責任:一、維持服務品質。二、提供專業訓練。三、確認已投保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險。四、解決消費爭議。」,意即現行交通部已強制車隊計程車投保乘客責任險,但目前僅有百分之五十一車輛加入車隊,換言之,全國民眾仍有一半的機率搭到未投保乘客險的車輛,無法受到保障,爰此新增本條第四項,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險,使所有搭乘計程車民眾都能獲得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