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余天
余天
周春米
周春米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洪申翰
洪申翰
邱泰源
邱泰源
羅美玲
羅美玲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秀寳
陳秀寳
陳明文
陳明文
王美惠
王美惠
高嘉瑜
高嘉瑜
邱志偉
邱志偉
蔡易餘
蔡易餘
蘇治芬
蘇治芬
賴瑞隆
賴瑞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條之一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具外交專長之退除役官兵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本會與友我之退伍軍人組織之間聯繫與交流,建立長期穩定的即時溝通管道與平台,本會應派具外交專長之退除役官兵駐外,協助相關聯繫交流業務之推動。 三、增訂本會派員駐境外辦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