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