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鄭正鈐
鄭正鈐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孔文吉
孔文吉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文瑞
林文瑞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魯明哲
魯明哲
張育美
張育美
陳玉珍
陳玉珍
廖婉汝
廖婉汝
葉毓蘭
葉毓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之二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失蹤或行方不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委託民間團體合作辦理之失蹤協尋機構,並提供資料管理、心理適應、社會支持、社會資源轉介、身分比對、統計分析及其他必要之相關服務。 前項服務之建立與推動,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戶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服務辦理之細則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提案特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委託民間團體合作辦理之兒童及少年失蹤或行方不明協尋機構,並提供相關服務等內容;期藉由「公私協力」落實共同行為、共同推動,以達到政府對於治理能力的提升、改善及兒少福利等多贏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