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連署人
吳怡玎
吳怡玎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李貴敏
李貴敏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淑華
許淑華
溫玉霞
溫玉霞
曾銘宗
曾銘宗
鄭正鈐
鄭正鈐
蔣萬安
蔣萬安
陳雪生
陳雪生
魯明哲
魯明哲
廖婉汝
廖婉汝
葉毓蘭
葉毓蘭
林文瑞
林文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張育美
張育美
陳玉珍
陳玉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一、民法自1929年施行後,九十餘載,歷經數十次調整,卻未曾修正成年年齡。由於此一制度將影響自然人完全行為能力的取得,對社會生活有深遠影響,故應隨社會生活制度變化而有所調整,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二、目前我國刑事、行政罰皆以18歲為完全責任年齡,且兵役法規定男子年滿18歲須盡兵役之義務,若僅有「民法」仍將成年年齡維持在20歲,實為權利、義務之不對等,為回應社會需求並保障人民之憲法權利,下修民法成年年齡至18歲。 三、根據公務員考試法規定,符合相關資格的18歲國民,可應考試、服公職。年滿18歲的國民已能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其意思表示或者受意思表示卻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亦有悖常理邏輯。 四、參考各國立法例,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大多數國家皆規定民法上的成年年齡為18歲。凡達法定成年年齡,即可享有相應之權利,並承擔相關之義務。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有助中華民國與全球170個國家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