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連署人
吳怡玎
吳怡玎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鄭正鈐
鄭正鈐
李貴敏
李貴敏
許淑華
許淑華
溫玉霞
溫玉霞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陳雪生
陳雪生
魯明哲
魯明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葉毓蘭
葉毓蘭
廖婉汝
廖婉汝
林文瑞
林文瑞
張育美
張育美
陳玉珍
陳玉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受認定所需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一、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所規範之情形為行人在道路上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共四類情形,深繫道路秩序及安全維持甚深。 二、查本條文罰鍰修正紀錄,原於90年1月2日修正通過之內容中,訂定處分為定額罰鍰新臺幣三百六十元,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於94年12月9日,再修正通過降低為處新臺幣三百元,且無須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直至當前。 三、根據執法機關之官方統計數據,有違本條遭取締之案件數,於104年計有11,670件、105年14,084件、106年15,115件、107年21,015件、108年37,354件,更甚109年至6月止單計半年便高達21,338件,違規案件數明顯有大幅提升。考量道路秩序及安全維持之重要性,實應對本條過往修正過程中降低罰則之結果再行調整。 四、另針對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之不予處罰資格,修正第二項「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為「受認定所需使用行動輔具者」,除不影響原使用行動輔具身心障礙者免罰身分,更可將免罰資格適用於具受認定使用所需卻不具身心障礙身分族群,以臻執法合理。